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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) |
第 99 條 |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,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;無標誌或標 線者,依左列規定行駛: 一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;單行道得在最左 、右側車道行駛。 二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;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。 三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,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;單行道道路,行 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,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,行駛於左側車 道或慢車道者,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。 四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。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,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,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。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,得不受第一項行駛車道之限制。 |
今天和月在台北車站附近用餐,就在回程路上被警察攔截,運氣很背。
一切就發生在剎那間,
當機車直接左轉後的道路前方有警察臨檢,
將我們喚了過去,此時兩人心裡大喊不妙;
警察一開口就對月說:『你剛才沒有兩段式左轉......」
我靜靜在站在旁邊;月則是拿出證件。
我腦袋裡則是想著,糟了,未待轉的罰金是多少呢?!
不管多少,總之剛享用過晚餐的好心情已經被破壞了。
突然想起自己曾經被開過冤枉的罰單,之後該條道路不知被哪名好心人士投訴,
改善了交通號誌,才少了警察在那邊為了這個邊緣『陷阱』大開紅單。
就在從那路口離開後,我腦袋裡一直回想著這個問題:
「那麼寬的單行道機車,如果我走左邊,不能直接轉左邊嗎?
難不成一定要我們冒著生命危險騎去右邊進行代轉嗎?」
查了上面條文後,
雖然他寫著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,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,
看這句話是確定執行的,可又總覺得有但書;
這根本就是在玩文字遊戲嘛><"
真不知道法官又是怎麼解釋這段文 ?!
晚上暗暗的,也不確定路標是怎麼樣,
現在問我,我更不知道那是哪條路,
只知道是一條丁字路口,很寬大的單行道。
事後問月說知道那兒要代轉嗎?他亦搖搖頭表示不清楚;
唉><" 看來這次又得花錢消災了事;
哎~現在又到月底是吧?總覺得那兩個警察一定是故意守在那邊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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